(2009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2021年度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在线培训会计考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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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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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卖人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人民法院2013年5月1日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乙公司在2013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在4月20日通过铁路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收到货物后30天付款,乙公司到期依约发货,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破产受理之前,因此只要乙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该批货物的,管理人均不得拒绝

B、管理人收到该批货物后应立即返还给甲公司

C、该合同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向乙公司付款

D、如果货物在5月2日到达甲公司管理人处,在此之前乙公司未作任何表示,那么乙公司丧失货物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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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卖人的取回权。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当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向乙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乙公司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决定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

B、管理人有权向甲公司主张返还之前乙公司已经支付的标的物价款

C、如果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已经支付80万元,而此时机器设备价值仅为30万元,由此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的,甲公司可以只返还10万元

D、如果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已经支付50万元,而此时机器设备价值仅为30万元,由此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的,甲公司不予以返还,以2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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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破产程序处理。根据规定,买受人(乙公司)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甲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选项A的表述正确;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执行回转的财产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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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下列关于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设定了担保,因此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B、该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后也不能作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可以用于清偿其他破产债权

C、均属于债务人财产

D、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才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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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设定担保物权特定财产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假设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是()。

A、该企业于2012年4月1日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以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了抵押

B、该企业于2013年2月20日对应于同年8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C、该企业于2013年1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D、该企业于2012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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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况的,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选项C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情形,且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因此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选项B尽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况,但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下列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说法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属于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的特殊原因

B、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人企业丧失该债权的胜诉权

C、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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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一直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遂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对自己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合同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A、乙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该诉讼继续进行,但追回的有关财产应当计入债务人财产

B、乙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撤销权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该诉讼应当中止,但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行使破产撤销权

C、甲公司的管理人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时,丙公司以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行使权利使债权的诉讼时效于破产申请受理前8个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D、如果甲公司的管理人未能积极追收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正确答案:公需科目题库搜索BCD

答案解析:(1)选项B:“怠于行使债权”属于代位权的问题,选项B直接予以排除;(2)选项A: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3)选项C: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4)选项D:债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在2013年9月15日向乙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每月支付20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未再支付,2014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的,给甲公司造成损害,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

B、对于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作为出卖人的管理人只能解除,不能继续履行

C、即便乙公司未支付剩余20万元价款,管理人也不能主张取回机器设备,只能依法主张乙公司继续支付价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破产受理后,所有权保留条款失效,机器设备交付时视为所有权转移,乙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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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破产程序处理。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

人民法院受理了乙企业的破产案件,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在乙企业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依然获得了高额绩效奖金10万元,同时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获取了工资性收入5万元,其中高出乙企业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为4.5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追回后,张某10万元绩效奖金和4.5万元工资收入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5000元工资部分作为职工工资清偿

B、管理人追回后,张某10万元绩效奖金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5万元工资可作为职工工资清偿

C、绩效奖金10万元和高出乙企业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为4.5万元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予追回作为债务人财产,张某不能再请求取得

D、绩效奖金10万元属于非正常收入,工资收入5万元属于正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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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