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份甲某被单位开除,但B公司并不知情;2010年-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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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份甲某被单位开除,但B公司并不知情;2010年6月甲某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采购合同,则该合同为()合同。

A、效力待定

B、无效

C、可撤销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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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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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通过合同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之后进行。

A、对混凝土结构,是在防水层施工

B、对混凝土结构,是在防腐层施工

C、对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是在保护层喷涂

D、对砌体结构,是在防水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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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水池满水试验的规定。前提条件包括:池体结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渗强度或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水池外部防腐层施工以及池外回填土施工之前;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或水泥砂浆保护层喷涂之前;砖砌水池的内外防水水泥砂浆完成之后;进水、出水、排空、溢流、连通管道的安装及其穿墙管口的填塞已经完成;水池抗浮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

甲施工单位由于施工需要大量钢材,遂向乙供应商发出要约,要求其在1个月内供货,但数量待定。乙回函表示:1个月内可供货2000t,甲未作表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供货合同成立

B、该供货合同已生效

C、该供货合同效力待定

D、该供货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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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

在涵洞两侧填土,应采用()分层仔细夯实。

A、膨胀土、对称

B、非膨胀土、对称

C、膨胀土、单侧偏推

D、非膨胀土、单侧偏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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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管涵施工的注意要求。填土路堤在涵洞每侧不小于两倍孔径的宽度及高出洞顶1m范围内,应采用非膨胀的土由两侧对称分层仔细夯实。

某自来水厂工艺流程为:原水→空气分离器→活性氧化铝滤池→清水池→用户,用于去除地下水中的()。

A、铁

B、锰

C、氟

D、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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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地下水除氟的工艺流程。氟化物是一种天然的有毒物,长期饮用会破坏牙齿珐质而产生斑齿,患氟骨症,膝外翻等,需要采取除氟措施。除氟可以分为两类。混凝沉淀法,即投入硫酸铝、氧化铝或者碱式氯化铝使氟化物产生沉淀;吸附过滤法,利用活性氧化铝或者磷酸三钙等进行吸附交换。其中,活性氧化铝吸附过滤法时比较常见的处理方法,含氟原水通过过滤,氟被吸附在吸附剂上,生成难溶氟化物,然后去除。

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

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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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

只能用于沥青混凝土面层下面层的是()沥青混凝土。

A、粗粒式

B、中粒式

C、细粒式

D、砂粒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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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沥青混凝土面层的适宜层位。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常用厚度和适宜层位见表5。

则在万盛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

A、总包合同成立,分包合同成立

B、总包合同成立,分包合同不成立

C、总包合同不成立,分包合同成立

D、总包合同不成立,分包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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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0年6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

A、中断

B、中止

C、终止

D、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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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